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在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须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年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必提交年度报告)。
特此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3月1日
(联系人:知识产权促进科吴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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