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权属的适用法律

年,甲国人马谢尔在中国偶然发现,久居中国的乙国人斯谢坦侵犯了其专利权。

经过接触,斯谢坦认为该专利是有转让许可协议的。

但是马谢尔却不依不饶,在各大论坛上发布此事。

斯谢坦认为马谢尔在网络上发布此事,并且以不负责任的文字诋毁,侵犯了其人格权。

双方于年10月,将此争议提交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一)该专利权的归属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应该适用甲国法律呢?

答案: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国,故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三)斯谢坦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其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其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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