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流传一个点子:企业所在行业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以显示企业实力。但是,一来股东缺乏资金,二来,也不想认缴出资后背负实质出资责任。经专业人士指点,股东经中介机构介绍,以10万元购入一项专利技术。后来,企业股东以该专利技术评估作价,实缴增资万元。解决了出资的压力,也避免了认缴出资的后续责任。
这种操作的违法性在哪?在于虚假评估,虚假出资。随意夸大专利技术的价值,虚增实收资本,恶化了公司的资本信用,破坏经济秩序,侵害债权人利益。
但是,难以监管!
技术增资摊销减税
案例背景
明明公司是生产企业,其生产核心技术是股东小明所研发的一项独家技术,小明研发该项技术所支出成本是10万元,并无相关票据。明明公司的产品有较高的毛利润,税前利润较高,明明公司希望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具体套路
1、评估。明明公司的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据评估,该项技术为明明公司将带来万的收益。
2、专利技术增资后,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在一定年限内摊销,摊销金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节省企业所得税。股东小明按评估值万元作价以技术增资A公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十年内摊销,每年摊销万元,每年节税×25%=25万元。摊销完毕后共节税×25%=万元。
3、小明以技术出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小明可选择税收优惠政策:“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小明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只要小明不转让A公司的股权,就一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专利转移利润
案例背景
明明公司是生产企业,明明公司的产品有较高的毛利润,税前利润较高,明明公司希望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具体套路
1、纳税筹划的常用方法之一是将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或者不征税收入。
2、生产制造业的产品生产流程需要多种制造技术。很多的企业为了保持产品竞争力,购买或者自行研究相关专利技术。明明公司也打算在技术更新方面持续投入资金,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为此,明明公司另外成立一家研发公司A公司,专门从事技术研发活动。经中介机构介绍,A公司以10万元购入一项专利技术,经过适当改良后,将该专利技术的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给明明公司应用在产品上,因该专利技术改良后能明显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所以作价万元。
3、明明公司购入专利技术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5年内摊销,每年摊销万元,每年节税×25%=25万元。5年期满后,双方再签5年。摊销完毕后共节税×25%=万元。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规定,A公司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A公司持续的研发活动将每年为明明公司提供万技术转让.......
非专利技术也能避税
案例背景
红红公司是食品企业,部分产品的配方由股东小红提供,为了能长期享有配方的利益,小红认为把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一来不需要公开食品配方;二是可以实现永久性保护,因此不对配方申请专利。因为配方独特,红红公司的产品很受欢迎,公司利润可观,预计每年利润接近万。红红公司与小红签订配方使用许可,使用费每年万元,如小红改良配方,红红公司可以优先获得许可使用权。
具体套路
1、由于小红没有申请专利,不能享受专利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非专利技术可以许可使用,被许可方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避税,关键点是交易双方之间的税负差,小红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纳入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红红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利润正常分配给小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达到40%。在许可使用费比较高的情况,综合所得的整体税负相也比较高,节税效果不明显。
3、进一步筹划如何降低小红获取特许使用费的税负。
(1)小红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方式;
(2)个人独资企业与红红公司签订食品配方特许权使用协议,红红公司向个人独资企业支付使用费;
(3)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经营所得”按照核定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10%核定应税所得,再按最高35%的税率,综合税负不到3.5%,此外可能还有当地财政奖励。税负将大大降低。
PS:相比专利,非专利技术更难识别虚实,目前的对例如保密配方等非专利技术的管理,真真假假,难以识别,甚至出现了编造配方,虚构技术进行避税的行为。
小编乱弹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科技研发、应用方面的协同创新,推动共享技术成果,能大大推动科技的发展。所以,国家对科技研发提供了很多支持政策,包括税收征管上的优惠政策。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或从事发明创造、专利研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的免税优惠,技术出资的递延政策,这些优惠,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应享尽享,是纳税人应该的政策红利。但是,利用专利技术价值的信息不透明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和企业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无从掌握企业技术转让的相关情况,技术转让行为的合理性与真实性游离于监控体系之外,企业通过虚假的技术转让交易进行避税,缺乏真实业务的支撑,其本质是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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