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家企业集团对本集团外的专利技术许可转让,可以类同于一个国家对本国外的技术贸易。。。一刀切地禁止或限制肯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毕竟能即刻带来显见的经济效益是能最直接利国利民的。。。
一股脑地鼓励和促进同样是不明智的,毕竟还要考虑国家总体利益和国家核心竞争力,“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那么自己的核心关键技术也就不可能送去出、卖出去或许可转让出去。
从一个国家总体利益考虑,不愿意卖出去挣钱的技术,而具体到一个企业或机构,可能恰恰是可以用来发展壮大、抢占市场、获取经济利益的技术。。。
从一个企业集团的整体发展衡量,不应该对外许可转让的技术,而具体到企业集团的一个分子公司、业务单元或研发中心,很能是外部市场需求最大、最能直接用来变现的技术。。。
总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所以为成为社会、一个团体之所以成为团体的基本行为准则,无论是什么类型的社会、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团体。比如,美国有出口管制法、出口管理条例,中国亦有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不能不顾总体利益,但更不意味着不用重视个体利益。一、分类依据
既要促进企业集团对外专利技术许可,又不至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有不利影响,就需要在对外专利技术许可时,进行分类管理,该禁止的禁止,该鼓励的鼓励,从而充分发挥和实现专利的各种价值。
也就是依据对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影响程度,将企业集团拥有的技术,分为禁止对外许可、限制对外许可和鼓励对外许可三类技术。
当然,对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影响程度,只是进行分类的根本依据,或者说是需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同时也得考虑其他重要因素。
虽然考虑的因素越多,就会显得越科学,但是还是能少则少,越多也就会越复杂甚至越不可行。
至少有两个因素是必须纳入考虑因素的:
一个是来源于企业集团外部的国家政策法规,比如,属于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技术,再如,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的技术;
一个是源于企业集团内部的技术本身的风险,比如,技术的成熟性可靠度等因素带来的许可实施风险,再如,知识产权侵权及被侵权等法律风险。
这两个因素对于依据“对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影响程度”进行的分类,具有限定或排除作用。
二、分类对象
分类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禁止许可、限制许可和鼓励许可清单,简化属于鼓励许可技术的专利对外许可审批程序,提高对外许可效率;严格控制禁止许可和限制许可技术相关知识产权的对外许可,确保核心关键技术可控,从而充分实现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价值。
基于此,似乎很容易认为分类的对象是自己拥有的专利,即把企业集团现有的专利分为禁止对外许可、限制对外许可和鼓励对外许可。把分类对象设定为专利,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大多数情况下,一件专利并非是现实中可以单独实施的一项技术,专利对外许可实践中,对外许可的对象,通常是包含多件相关专利甚至技术秘密的一项技术。在对外许可分类管理中,对每一件专利进行分类,有些脱离现实中的真实实践做法。
其次,把专利作为分类对象,更容易割裂或忽视专利技术与本企业、本单位业务之间的紧密联系。一件专利基本都是解决某个技术问题的一个技术方案,在所属技术领域概念层级上通常位阶较低,也就意味着需要细分的等级较多,而基于对外许可分类管控的目的,并不需要细分过多的技术层级。
再次,现有专利数量较大且随时变动,将具体的专利列为对外许可清单中,缺乏相对稳定性。
因此,虽然最终目的主要是分类管控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对外许可,但在进行分类时,更宜以“技术”为分类对象,首先系统梳理自身业务涉及到的、自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按照自身业务(产品、技术服务或生产、研发)以及企业集团层面主营业务等,将自身的技术进行归类和细分(可以充分运用本企业科研管理有关工作基础,比如制定相关科技规划或计划时对本单位技术现状的总结分析等);然后,根据基于对外许可管控的目的,把相应的技术分别列为禁止对外许可、限制对外许可或鼓励对外许可。
当企业集团各所属业务单元或研究中心,拟对外许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科技类知识产权时,以拟许可的专利技术等对应的“技术”所在的清单类别,进行对外许可管理。
三、分类基础
针对企业集团拥有的技术,根据对外许可对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禁止对外许可、限制对外许可和鼓励对外许可三类技术。
可是“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指的是什么,怎么界定?
对外技术许可对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影响程度”,如何判断,又怎么界定?
“技术”要限定在哪个层级上,是“大飞机技术”还是“大飞机发动机风扇单元体钛合金宽弦空心风扇叶片制造技术”?不能因为某单项技术有必要禁止或限制对外许可,而与之相关联的所有技术都纳入禁限范围。
对这些问题尽可能做一些具体化的分析,应该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这些问题真的让人感觉无解,似乎也不存在科学、严谨、完美的答案。
即使有统一的标准答案,也有可能不便于实践操作。
企业集团总体利益
企业集团总体利益,可以具体化为企业集团主营业务竞争力或主营业务的市场份额,可能是企业集团层面的核心业务竞争优势,也可能是某业务单元或业务板块层面的关键产品或技术服务的市场份额,还可能是某职能部门的核心能力,比如科技创新能力。
对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影响程度”“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
正面的影响,可以简单分为非常有利的影响、较为有利的影响和有正面影响。对外许可技术对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正面影响,无论大小,都应该是鼓励的。
不过,也不意味着没有再细分一下的必要。识别出对外许可对企业集团整体利益非常有利的技术,就可以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或配置优势资源,重点促进促成这类技术的对外许可。
关键是分析负面影响的情况,同样可以粗暴地分为明显不利影响、较为不利影响和基本没有不利影响。
对外许可对企业集团整体利益造成明显不利影响的技术,肯定是要禁止对外许可的;基本没有不利影响,也没有必要禁止或限制对外许可,事实上同样应该鼓励对外许可,以便充分实现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
最关键的就是对外许可对企业集团整体利益造成较为不利影响的技术,是应该禁止、限制还是鼓励,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定。针对这种情况,在下一个部分分类方法中进行探讨。
“技术”的层级定位
列为禁止对外许可、限制对外许可或鼓励对外许可的“技术”,在大小或范围上如何定位?
把“技术”界定为过于上位的技术概念,涵盖的具体技术就会过多,如果把上位技术划归为禁止或限制许可,其包含的具体的技术中,可能存在没必要进行禁止或限制管控的技术;如果把上位技术划归为鼓励许可,其包含的具体的技术中,可能存在有必要进行禁止或限制管控的技术。
如果把“技术”界定为过于下位的概念,比如解决一个具体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可能与实际的专利技术许可实践不符,通常情况下专利技术的许可往往会包含相关的很多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或者与该领域内技术的实际应用惯例不符。
因此,列为禁止对外许可、限制对外许可或鼓励对外许可的“技术”,总体上的思路,所列“技术”首先应该是能独立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其次是能独立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和经济效果,最重要的是在本技术领域内通常会单独使用或交易且存在该“技术”的技术市场。
四、分类方法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