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

                            

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年)

一、刑事类

1.孔祥军、黄中涛假冒注册商标案

2.张忠利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二、民事类

3.丰洋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4.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诉河北中鼎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5.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播州区万金芒果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6.海琳诉广州市易橱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7.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8.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千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9.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贵阳市经开区新大众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0.杨永义与深圳融博汇通实业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孔祥军、黄中涛假冒注册商标案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罪与非罪、加重处罚与非加重处罚。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既参与了共同犯罪,同时,自己又单独实施了该同类犯罪,对其犯罪金额即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将其参与的共同犯罪金额与其单独实施该类犯罪的金额直接相加予以认定,还是将二者分别认定,这直接影响到量刑中系属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对此,应区别情形予以对待,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主犯,即应将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的犯罪金额与单独犯罪所涉犯罪金额予以相加;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则应对两部分金额分别认定。在分别认定中,若两部分金额分别处于不同的量刑幅度,则按处罚较重的一档予以量刑;若两部分金额均对应同一量刑幅度,则酌定从重予以处罚。

推荐理由:

知识产权犯罪更多系“金额犯”,犯罪金额即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知识产权犯罪审理中的一个关键,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而知识产权犯罪中,被告人往往既参与了他人的犯罪,同时自己又单独实施了同类犯罪,在该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尤其关键。该案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理论出发,结合同种数罪理论,予以准确量刑,确保了罪刑相适应。本案对知识产权犯罪中既参与共同犯罪,又单独实施同类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如何科学认定犯罪金额,确保准确量刑具有引领作用。

案件索引:

一审: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黔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刑终号刑事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介绍:

年1月以来,被告人孔祥军制作假冒贵州茅台酒、洋河系列酒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通过网络予以销售。年3月,黄中涛帮助孔祥军制作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等。孔祥军销售货款共计1,,元,其中黄中涛帮助孔祥军制作销售部分为,元。

被告人黄中涛帮助孔祥军制作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等商品期间,自己亦制作假冒贵州茅台酒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销售所得为86,元。

裁判内容:

孔祥军、黄中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人共同犯罪中,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生产的“贵州茅台酒”和“天之蓝、海之蓝酒”,属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其中孔祥军非法经营数额达1,,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黄中涛在明知孔祥军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仍提供帮助,其帮助孔祥军部分涉案非法经营数额计,元。同时,黄中涛又单独自行生产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该部分非法经营数额计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孔祥军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在共同犯罪部分,黄中涛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黄中涛帮助孔祥军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所涉犯罪金额共计,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自行单独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所涉犯罪金额计86,元,亦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黄中涛在与孔祥军共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所涉犯罪金额对应的量刑幅度,与其单独自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应的量刑幅度,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一量刑幅度,据此,对黄中涛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幅度内酌定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孔祥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黄中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

案例二:张忠利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中,要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认定区分主从犯,正确适用“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区别对待,突出打击罪行严重的主犯,对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贵州茅台”这一知名名牌商标,被告人多达9人,涉及制造假冒茅台酒6,瓶,涉案金额高达余万元,社会影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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