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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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调整了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减缴项目自年7月1日起执行。

(图源:大图网)

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如下

根据近日公布的财税[]4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显示,自年7月1日,对专利费用减缴条件进行了了调整,调整如下:

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

其中个人申请: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元(年4.2万元),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元(年6万元)。

其中单位申请: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

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45号

自然资源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

百利来温馨提醒

国家调整了专利收费减缴条件,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的各项工作。

对企业而言,知识是企业的硬实力和软实力,重视知识产权的规划也是重视对未来品牌的规划。

百利来提醒企业:企业知识并不只是简单的技术、工艺、规章制度,还有知识产权贯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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