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XX专利技术”
“采用先进XX专利制造”
“XX国家专利认证”
经常见到一些产品包装或网页宣传上,会带有专利相关的标注内容。
将专利用于企业或产品宣传,往往会给人一种对于“黑科技”的信赖感。
然而,部分商家不在创新研发上下功夫,却在粉饰品牌形象上动起歪脑筋。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将处于“审中-实审”状态的专利或已过期无效的专利等列入宣传范围内,以此欺骗、误导消费者。
近期,浙江省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关于公司网站使用失效专利宣传的举报,执法人员随即来到该公司了解情况。经过执法人员查询,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的专利信息,均处于失效状态。
截至目前,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3起使用失效专利用于广告宣传的案件。
专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创新免受侵权困扰,然而这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并非永久有效。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间需要交年费来维持专利,如果专利年费未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该专利权,也就是说,专利“过期”了。
根据《广告法》,“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除了宣传已过期和失效的专利,部分不法商家为了提升企业美誉度,还通过虚构企业称号、恶意夸大企业规模、虚假宣称高新技术企业等手段给企业“贴金”。
按照规定,“高新技术”称号目前需达到相关条件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才可宣传公示,未经认证擅自使用此类词汇属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查阅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发现,因在广告中违规使用专利等而获行政处罚的商家中,多数是在监管部门接到相关举报后受到监管措施。
鉴于以上情况,提醒有关企业尽快对宣传营销渠道内容信息进行自查。
专利称号宣传公示期间,必须保证专利证书处于有效状态,宣传公示虚构、超期、失效的专利证书、称号均涉嫌虚假宣传;
恶意虚构企业规模、夸大企业实力、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商业宣传行为均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总而言之,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高新技术”称号、专利称号、专利证书有效期等重要信息要慎之又慎,一旦发生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将被予以严厉处罚。
另外,为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