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建设工程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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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简记: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伪造)、销售、使用、更换注册商标。

下列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是()。

A.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B.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C.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D.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E.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BCD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A没有侵犯商标权;BCDE都在上述侵权情况。

1Z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1.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①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③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④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简记: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确定赔偿损失数额,首选的方法是()。

A.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合理确定

B.由人民法院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C.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D.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C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甲公司是某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专利权人,乙公司未经授权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发现后,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乙共销售侵权产品件,因乙的侵权行为,甲少销售件。甲销售专利产品每件获利元,乙销售产品每件获利元,乙应赔偿甲()。

A.60万元

B.80万元

C.万元

D.万元

C

在本题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都是可以确定的,但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即减少的销量乘以每件的售价。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1.知识产权基本类型和法律特征;

2.专利的种类、概念及保护期限;

3.专利授予的条件(共性条件、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4.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5.商标权保护期限及相关规定;

6.商标权转让的申请主体;

7.著作权作品类型及对应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

8.专利权的保护的相关规定;(诉讼前权利保护)

9.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10.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方式及顺序;

1Z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担保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目的是保障特定债权实现。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反担保均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1Z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与责任

1.担保的方式及特征

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

(2)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限额保证合同。

(3)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

A.债权人与保证人

B.债权人与债务人

C.债务人与保证人

D.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A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即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债权人。

根据《担保法》,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

A.效力待定

B.可变更

C.无效

D.可撤销

C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指没有偿债能力),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债务人仍有偿还能力,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简记:有约依约,无约连带。

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由丙公司为甲出具工程款的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甲到期未能支付工程款,乙应当要求()。

A.丙先行代为清偿

B.甲和丙共同支付

C.甲先行支付

D.甲和丙分别支付

C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担保该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水泥厂供货后,甲施工企业迟迟不付款。那么,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

A.一般保证

B.效力待定保证

C.连带责任保证

D.无效保证

C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但下列组织不能成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根据《担保法》,下列主体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

A.某公司的职能部门

B.某市人民法院

C.某有限责任公司

D.自然人孙某E.某建筑大学

CD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以下保证合同有效的是()。

A.省政府出具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还款证书

B.某高校出具的保证书

C.施工企业集团财务部为独立子公司承揽施工项目出具的履约保证书

D.某市自来水公司书面授权下属某区分公司为他人出具的还款保证书

D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A是国家机关出具的担保,B是学校的担保,C是企业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担保,D属于得到授权的分公司,可以担保。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的范围(约定):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保证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简记: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全口径;(适用本节五种担保的担保范围)

(3)保证期间的债权债务转让

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主债务转让: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未约定时,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关于保证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B.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D.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六个月

C

A错误,应为一般保证责任;B错误,应为连带责任保证;C正确,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D错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关于该保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B.保证期间与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相同

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

D.甲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

E.甲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丙书面同意将主债权转让给丁,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AD

A选项,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BC选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D选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E选项,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3.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4.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1Z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1.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权人:债权人

(3)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动产或不动产)

2.抵押物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简记:土地、材料、设备、建筑

1.登记抵押权生效(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动产),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简记:不是自己、不受支配的不得抵押

根据《物权法》,下列各项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

A.交通运输工具

B.建筑物

C.生产设备、原材料

D.正在建造的船舶

E.建设用地使用权

BE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根据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A.土地所有权

B.农村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C.学校游泳馆产权

D.荒地承包经营权

E.被扣押的房屋

ABCE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约定):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3)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4)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7)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简记: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

4.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2)协议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5.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

(3)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思考题1:张三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如下:甲(1日签订合同,1日登记)乙(2日签订合同,3日登记)丙(3日签订合同,3日登记)当张三无法偿还债务时,如何进行清偿?

思考题2:张三将自己的车子抵押如下:甲(1日签订合同,未登记)乙(2日签订合同,登记)丙(3日签订合同,未登记)当张三无法偿还债务时,如何进行清偿?

关于抵押实现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抵押物折价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B.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

C.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

D.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

B

A错误,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B正确,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D错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通知了抵押权人并告知了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则()。

A.转让行为无效

B.转让所得价款应当由抵押权人所有

C.转让所得价款可以向第三人提存

D.转让所得价款只能提前清偿债务

E.转让行为有效

CE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AE选项,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CD选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B选项,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质权

1.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3.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没有不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交付动产生效

(2)权利质押:交付权利凭证生效

4.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要登记生效);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要登记生效);

(4)应收账款;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简记:票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

根据担保法,可以质押的财产是()。

A.耕地使用权

B.建筑物

C.生产设备

D.土地所有权

C

ABD属于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质押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质押。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根据《物权法》,不能设定权利质权的是()。

A.专利中的财产权

B.应收账款债券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D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权

1.依法行使权利(法定权利,其他4种方式需要约定);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4.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5.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担保法》,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的是()。

A.施工合同

B.买卖合同

C.运输合同

D.租赁合同

C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关于留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A.留置权属于债权

B.债权人不负责保管留置物

C.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

D.留置权基于法定而产生

D

A选项,留置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不属于债权。D选项,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C选项,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B选项,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结:抵押、质押、留置

关于可用于抵押和质押的财产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不动产既可用于抵押,也可用于质押

B.动产既可用于抵押,也可用于质押

C.动产既可用于抵押,但不可用于质押

D.不动产可用于抵押,但不可用于质押

E.动产既可用于质押,但不可用于抵押

BD

不动产只能用于抵押,动产既可用于抵押,也可用于质押。

四、定金

1.双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3.定金应当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额部分不适用罚则)

甲建设单位与乙设计院签订了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为万元,定金为设计费的15%,甲已支付定金。如果乙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合同,应该返还给甲()万元。

A.30

B.40

C.60

D.70

C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5%*2=60。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吨,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A.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方建筑公司2万元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方建筑公司元

C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定金罚则中要求主合同必须有效,题目中施工项目没有中标,即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此时定金罚则并不适用。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1.担保的方式(5种);

2.保证合同签订的主体,保证的方式(2种).保证人的资格;

3.保证担保的范围;

4.保证期间的合同债权、债务转让;保证期间的时长及起算;

5.区分抵押、质押、留置的特点;

6.区分可抵押的财产与不得抵押的财产;

7.可以质押的财产;

8.抵押权的效力;

9.抵押权的实现;

10.抵押清偿的顺位;

11.哪些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12.定金罚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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