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注意禁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则的潜

6月27日,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规定的目的和立意很明确,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本质上与专利法是一致的。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促进创新,让真正掌握核心技术的市场主体能够在竞争中生存下来,从而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国家这几年也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企业也看能看到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正在逐渐改善。但是坦率地说,相比较而言,我们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强度还有一定差距,这当然客观上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

至少从个人了解的情况来看,当前大部分致力于科技创新的企业,还是觉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需要加强,而不是保护过度。在实践中,的确有一些个体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利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把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其他人的产品申请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再通过网络平台的投诉机制,以要挟威胁的手段迫使中小网店业主交纳“许可费”,这些行为严格来说都不算知识产权滥用。对这些“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是有必要的。

我们理解的真正意义上利用知识产权达到垄断程度,进而破坏市场秩序的本土企业还是少之又少。在美国、欧洲,有很多企业一开始是依靠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以小博大,进而逐渐成长为巨头。比如苹果公司,乔布斯在年申请了第一项专利,并在全球进行了布局,我们很难想象,如果苹果没有专利,只凭借着乔布斯手工作坊式的生产能力,无论如何也是竞争不过IBM的。如今,我们能够耳熟能详的创新品牌,很多一开始都是依靠着自己的知识产权,从弱小走向强大的。

这里还有一个经济运行的逻辑,对科技创新的行业来说,弱小的个体如果没有核心知识产权保护,是无论如何也很难竞争得过大企业的,也不可能拿到足够的投资扩大规模。比如乔布斯车库里创立的苹果公司,手工组装的电脑,怎么可能与当时已是行业巨头的IBM竞争呢?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乔布斯能够利用手中的专利排除其他竞争对手,IBM即使实力再强,也不大可能制造与苹果公司相同的电脑,市场对乔布斯的电脑买单,乔布斯就可以拿到投资。知识产权制度让乔布斯似乎拥有了个人电脑的“垄断权”,在这个技术细分市场上,他们能够做到绝对的垄断。消费者如果买与苹果公司相同的电脑,就得找苹果公司。

这时候苹果公司在整个个人电脑市场肯定不是绝对垄断的,但在其知识产权覆盖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市场上是绝对的垄断。如果苹果公司不许可个人电脑的专利,其他人都不能生产相同的电脑。

苹果公司的第一件专利

我们再回过来看《滥用知识产权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还可能涉及创新(研发)市场。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技术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创新(研发)市场是指经营者之间就未来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进行竞争所形成的市场。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的规定进行认定和推定。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但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知识产权的替代性、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因素。

反复玩味这两段文字,读者很难搞清楚“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切含义。

从严格的字面意义上理解,首先,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

其次,认定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知识产权的替代性、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因素。

我们再以苹果公司为例,乔布斯申请的第一件苹果电脑的专利,苹果公司当时虽然很弱小,但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然后再考虑知识产权的替代性,作为乔布斯团队最开始的第一款产品,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很宽,具有不可替代性,IBM等企业很强大,也没法绕过这件专利。个人电脑是终端产生,下游市场的消费者只能在苹果公司购买这种个人电脑,有了相关专利,经营者似乎没有制衡能力。

如果狭义地理解,乔布斯在车库中生产苹果电脑的情况,是否一开始就可以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绝对的知识产权支配地位,不可替代性,经营者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独此一家。

如果这种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我们就需要警惕,很多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以小博大的情况是否存在风险?

所以“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规定”的关键点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和认定。如果认定范围过大,可能会阻断中小创新个体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以小博大的通道,让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打折扣。这一点实在过于重要,需要非常清晰的规定。

(来源:佑斌)(图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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