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把创意推向市场”,意在鼓励知识的创新,以追求知识的价值。在此之际,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利用Alpha案例库检索统计与分组筛选功能,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为检索条件,于年4月20日选取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裁判生成的件案例作为分析对象,从案由分布、审理法院、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总结,形成本报告,希望能为相关领域的实务研究提供参考。
一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的发布情况
(一)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的案由分布
1.案由中以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例数量最多
从案由分类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有件,占比达9成以上;其次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有件,占比为5.46%;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及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合计占比不到2%。
图1案由分布
2.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中,著作权纠纷多于商标权、专利权纠纷
在件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最多,有件,占比为65.33%;其次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有件,占比为21.35%;再次是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有件,占比为6.56%;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分别有件、件,总体占比分别均不超过1%。而其他案由中,常见的有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类、发明权纠纷以及以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等。
图2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分布
(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的来源分布
1.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当前主要集中在粤京浙鲁沪
数据显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分布范围广泛,审理法院覆盖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山东省、上海市等31个省级行政区域。
其中,广东省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最多,有件,占比为32.12%;其次为北京市、浙江省、山东省及上海市,分别有件、件、件、件,占比分别为11.8%、7.16%、5.2%、4.69%;江苏省及重庆市审理的案件数量紧跟其后,均在件以上;另有8个省级行政区域审理的案件数量均在件以上;甘肃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等8个省级行政区域审理的案件数量均在件以下,其中青海省、海南省审理的案件不足件,西藏自治区审理的案件仅有38件。
图3地域分布
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在搜索可得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中,涉及不同行业的案件有件,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内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数量最多,有件,总体占比为29.55%,其次是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图4行业分布
(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分类
1.来源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数量最多,中级人民法院的次之
从法院级别来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数量最多,有件,总体占比为61.41%;其次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件,总体占比为30.01%;专门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分别有件、件,总体占比分别为4.04%、3.9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最少,为件,占比不到1%。
图5审理法院级别
2.在专门人民法院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数量超5成
在由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有件,占比为43.4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有件,占比为26.6%;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分别有件、件,占比分别为19.87%、9.69%。除前述法院外,其他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均不足20件,占比不到4%。
图6专门人民法院
3.审理程序为一审的最多,总体占比近成
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来看,其中一审案件有件,二审案件有件,由此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1.96%;执行案件有件,占比为9.02%;另,再审案件有件,其他案件件,合计占比不到1%。
图7审理程序
4.绝大部分案件的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
通过对案件标的额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件,占比高达96.9%;50万元至万元以及万元至万元的案件分别有件、件;标的额在万元以上的案件共计件,占比仅为0.62%。
图8案件标的额
5.案件当事人多数有聘请律师
在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中,有聘请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为件,占比为66.15%。
在当前技术条件下,通过数据截取到的件聘请律师案件中,攻方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比例高于守方,攻方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案例数量为件、守方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案例数量为件,占比分别为74.38%、25.62%。
图9聘请律师
6.大部分案件的审理期限在90天内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82天。
图10审理期限
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分析
(一)一审裁判结果中,撤回起诉的案件的居多
在当前的数据搜索分析条件下,通过对件一审裁判结果分析可知,一审裁判结果中撤回起诉的案件数量最多,有件,占比为49.19%;全部或部分支持诉讼请求的案件有件,占比为18.29%;驳回起诉及全部驳回诉讼请求的分别为件、件,占比分别为1.15%、0.93%,而不予受理的案件为件,不到1%。其他的有件,占比为30.36%。
图11一审裁判结果
(二)二审裁判结果中维持原判的案件将近一半
在当前的数据搜索分析条件下,通过对件二审裁判结果分析可知,二审裁判结果中维持原判的最多,有件,占比为46.79%;二审改判的案件有件,大致可以推算出二审改判率在4.63%。撤回上诉以及发回重审的分别有件、件,占比分别为24.03%、1.13%;其他的有件,占比为23.43%。
图12二审裁判结果
(三)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改判率不高
在当前的数据搜索分析条件下,通过对件再审裁判结果分析可知,再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最多,有件,占比为58.89%;其次是撤回上诉,有件,占比为19.68%。再审改判的有件,仅有5%的占比,提审/指令审理及发回重审的共有件,占比超10%。
图13再审裁判结果
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引用次数较高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高频实体法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被引用的次数较多,为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被引用的次数为次。
此处统计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录)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四报告综述
(一)案由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案件类型较少
诉讼各案由分布比例相对差异较大,知识产权侵权产生的纠纷明显多于知识产权合同产生的纠纷,在选取的样本中总体占比分别为92.69%、5.46%。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中,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总体占比共86.69%。
(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主要发生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除北京地区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密集地主要集中在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为代表的沿海发达地区,其中广东地区尤为突出,审理数量高于其他29个省级行政区域,占比达32.12%。
(三)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的近六成
在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中,案由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为件,占比59.33%;其次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类,为件,占比26.59%。
(四)近半数一审案件撤回起诉,再审改判率略高于二审改判率
在件一审案例中,最终撤回起诉的案件占比为49.19%,可见,近一半的案例可能通过达成和解后完成履行并申请撤诉。同时,再审改判率高于二审改判率,其中,再审案件共计例,改判例,占比5.02%,二审案件共计例,改判例,占比4.63%。
五结语
现今,知识产权对于科技创新的意义不言而喻,《民法典》又把已经在《商标法》《专利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升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总原则,所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必须成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作的核心,为客户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壁垒、维护其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我们在所不辞!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作者简介
俞瑾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知识产权部首席律师
专业方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纠纷、劳动用工及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家律师,专业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纠纷、劳动用工、知识产权及文娱产业法律服务等方面业务。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文体产业服务专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