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造网发明专利权不容侵犯,合法保护自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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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涉及药品发明的侵权比对中,基于药品化合物的文字命名和化合物的结构式具有唯一对应性的关系,可以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命名直接得出对应的化合物的结构式,将其化学结构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案情简介

原告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为名称为“作为胃酸分泌抑制剂的1-杂环基磺酰基、3-氨基甲基、5-(杂)芳基取代的1-H-吡咯衍生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7。被告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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