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的标志,比如奥运五环、建国70周年、建党周年字样等,你知道这些标志属于特殊标志,不能乱用、滥用吗?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特殊标志呢?又如何保护特殊标志呢?今天,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部就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解答关于特殊标志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相关案例
1基本案情
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二五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见下图)(第T00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年8月27日。
年5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电商平台“醉陶坊酒业”网店(主体名称:亳州市醉陶坊酒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营销商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两次从江西省景德镇市购进带有“70”“建国70周年纪念酒”标识的陶瓷酒瓶个,其中20个酒瓶上数字“70”中的“0”里带有代表国家形象的五星及天安门元素,其余个带有五角星图案;从山东省购进带有“建国70周年纪念酒”“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字样的包装箱个。当事人分别于年4月20日和4月30日委托亳州市皖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上述陶瓷酒瓶及包装箱生产白酒件,并通过电商平台“醉陶坊酒业”网店进行销售,共销售件,赠送客户11件,经营额为12.86万元,获利.85元。
年7月26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5元,罚款1.47万元。
2案例评析
大型纪念活动社会影响力大,其标志彰显了活动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具有重大社会价值和深远意义。该案中,执法部门对违法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及时查处、依法打击,维护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保障了纪念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快捷高效的优势。该案当事人被处以违法所得2倍左右的罚款,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有利于保证国家级重大活动顺利有序开展。
什么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此定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1.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是国际性的社会公益活动;2.申请使用特殊标志的活动必须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3.特殊标志的内容是指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
特殊标志的使用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并于年7月13日发布施行,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多层次保护特殊标志的立法格局。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四条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特殊标志的保护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特殊标志的制度设置给予了全国性、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筹备者以更加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为想蹭热度的不法分子作了警示,有效防范特殊标志被违规违法使用,维护了特殊标志使用的庄重和严肃。接下来,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继续为大家继续带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解读。希望大家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